反倾销税率的原则是怎样的呢?

发布日期:2019/11/21 22:15:02  编辑: admin   访问量:

  反倾销税是指进口国海关对外国的倾销货物,在征收关税的同时附加征收的一种特别关税,其目的在于抵消他国的补贴,那么大家是否了解反倾销税率的原则是怎样的呢?反倾销律师网为大家介绍:

  反倾销税适用于终裁公告之日后的进口被调查产品,中国进口商或用户在终裁公布之日后继续进口被调查产品的,须向中国海关交纳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的税率是根据对不同的应诉公司所确定的不同倾销幅度而定的,实行分别税率,但特殊的市场情况下也可以采取统一税率。

  对于未应诉公司或不合作公司,可以实行单一的针对进口来源地的税率。反倾销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当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WTO反倾销协议允许各成员方政府针对进口倾销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征收反倾销税,以保护本国相同产业及生产商不受损害。

  为防止各成员方滥用反倾销措施,WTO反倾销协议还对反倾销税的征收确立了一些共同原则。随着我国经济日益走向世界,了解和把握这些征税原则,对于我国的出口企业尤其是那些遭受反倾销指控或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出口企业来说,是不无意义的。

  对新出口商分别确定税率的原则:

  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对任何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时,调查当局都应在无歧视的基础上根据每一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适当的反倾销税率。

  协议首次对新的出口商的征税原则作出明确规定,要求成员方调查当局应分别对新的出口商进行反倾销调查和征。

  所谓新的出口商是指一些出口商在反倾销调查之前或调查当中并没有向进口国出口其产品,而刚巧在进口国裁定并发布对来自其被调查出口商的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令之后,这些出口商才开始向进口国出口其产品。

  这就涉及对调查期间未出口产品的出口商向进口国出口的相同产品是否应被征收反倾销税以及应征收多少的问题。

  GATT框架下的反倾销协议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各国实践也不同,缺乏合理透明的统一规定。WTO反倾销协议首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具有积极意义。

  按照WTO协议规定,如果某一产品被进口成员方征收反倾销税,进口国调查当局应迅速对所涉出口国中在调查期间尚未向进口国出口该产品的出口商或生产商的新的进口产品进行审查,以便单独确定其倾销幅度。但前提是这些出口商或生产商能够证明其与出口国中出口产品已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出口商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

  协议同时要求,此种审查与正常的反倾销调查相比,应当在加速的基础上进行。在审查期间不得对来自此类出口商的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但允许反倾销调查当局预扣估算的反倾销税或要求新的出口商在调查期间作出担保,以保证在确定存在倾销时能够自该审查开始之日起征收反倾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