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的对外反倾销新策略

发布日期:2020/1/13 17:48:00  编辑: admin   访问量:

  随着世界经济的高速发展,对外贸易早已成为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因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发展水平的不平衡,世界市场趋于饱和,世界各国纷纷采取各种贸易保护措施维护本国产业安全,反倾销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保护国内市场和产业安全的主要手段之一。

  我国对外反倾销现状及影响

  虽然我国对外的第一次反倾销调查的时间远远落后于欧美国家,而且提起反倾销调查的案件数量也要少于欧美等国,但近年来我国对外反倾销法体系不断完善的同时,加大了对外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力度,进一步维护了我国产业安全。

  我国对外经贸合作部于1997年12月10日公告正式对原产于美国、加拿大、韩国的新闻纸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这标志着我国由被动挨打转向主动出击。从那时起截至2010年12月,我国对外发起反倾销调查已有67起。

  从我国对外反倾销立案数量可以看出,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由于进口关税进一步降低,非关税壁垒进一步减少,进口产品总额不断扩大,外国商品对华倾销不断增多,国内产业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因此国内产业运用反倾销保护产业安全的案件日渐增多。近年来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三大反倾销发起国,仅居印度和美国之后。现阶段我国对外反倾销案件呈现如下特点:

  第一,对外发起反倾销的国家相对集中。根据中国贸易救济网的资料统计,从1997年至2010年,我国对外发起的67起反倾销立案调查的案件中,美国涉案最多,高达36起,约占54%。其次是韩国34起,约占51%,第三是日本31起,约占46%。此外,欧盟15起,中国台湾13起,俄罗斯11起,新加坡7起,印度6起,泰国5起。我国在入世之前与韩国和日本的贸易往来多于其他国家,反倾销立案调查的案件也远远高于其他国家。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因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化工等产业比我国更有优势,则大量存在其相关企业以倾销形式侵占我国市场现象。

  第二,对外反倾销产业结构单一。从产业的统计分析,我国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的案件中涉及化工、钢铁、轻工、纺织、电子、农产品等多个行业,但对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发起反倾销的案件超过三分之二。我国这种情况属于正常现象,这符合世界反倾销化工产品集中度高的潮流。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外贸进口迅猛增长的同时,化工产品进口增长仍保持较快速度;化工产品具有明确的分子式,在认定中比其他产品更容易,为我国产业调查局立案调查创造了便利的条件;国内化工产业受到倾销危害时,相关企业更容易联合提起诉讼申请。

  反倾销作为贸易保护战中重要的救济途径,在各国广泛使用。但由于反倾销措施使用将降低进口竞争力,有助于国内企业发展,但容易出现国内行业垄断现象,国内消费者利益遭受损害。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1995)、盖拉维(Gallaway,1999)等用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测算美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总体福利效应,发现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给美国造成了巨额福利损失。①因此,我国对外反倾销对我国贸易发展有何影响,谁会是真正的受益方,需要进一步分析研究。

  我国对外反倾销的产品多以化工原料为主,用该原料生产的下游产品在无形中增加了生产成本。而对我国的消费者来说将要以更高的价格获得现有商品,不利于我国拉大内需刺激消费的政策实施。征收反倾销税涉及多方利益主体,会引发一系列的经济效应,因此需要各方面进行协调与权衡,从维护我国产业安全以及调整我国产业结构的角度考虑,抵制外国产品倾销是利大于弊的,也符合国际经济发展的新形势。

  比较美国反倾销理论研究现状

  美国近年来对我国反倾销调查的案件也不断上升,我国对美国出口贸易障碍频频。了解并掌握美国的反倾销法律体系不仅对我国应对其反倾销调查有很大帮助,而且美国反倾销立法历史悠久,通过不断的对外实践反复修改,美国拥有了自己独立而完善的反倾销法律体系,这对我国制定并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都有很大的借鉴作用。

  美国反倾销法律体系。美国是世界上反倾销法律最为完备和成熟的国家,美国国会通过的第一部反倾销法律是《1916年反倾销法》。经历了近百年的历史沿革,形成了现有的反倾销法律体系:修正后的《1930年关税法》第七编;美国商务部的反倾销条例(19 CFR§201,19 CFR§354);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程序和实物规则(19 CFR§201,19 CFR§207);判例。②美国的反倾销法主要分为国会通过的立法和各反倾销主管部门所制定的部门规章。③

  我国反倾销法律体系。国际反倾销法的立法已经有百年的历史,然而我国的第一部反倾销立法却在相隔近一个世纪的1994年7月1日诞生。随着世界经济的迅猛发展以及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外国企业对我国贸易市场上的倾销行为也愈加严重,我国政府根据不同时期的需要制订了一系列法规遏制愈加猖獗的倾销行为。我国政府制定的政策法规已初步形成我国反倾销法律体系。

  199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开始实施,这标志着中国已经开始注意到外国在华倾销行为,并为中国反倾销法规的制定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渊源。④标志中国拥有保护本国产业安全的法律条文出台于1997年3月25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但该条例制定的相对简单,已不符合我国加入WTO的承诺,因此在2001年11月26日通过了新的、单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国务院对《反倾销法条例》进行两次修改,最终形成2004年修订本。

  我国对外反倾销维护产业安全新策略

  比较分析美国与我国反倾销法律体系,我国在对外反倾销法律构成中需要进一步完善。从我国目前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实证分析,反倾销对我国贸易产业安全是一把双刃剑,在保护了受害产业的同时也危害了下游产业及消费者的权益。面对这种复杂的情况,需要根据国际贸易摩擦新情况,制定既符合产业救济又兼顾公共利益的反倾销新战略。

  完善我国现行反倾销法律体系。虽然我国反倾销立法已渐成体系,《反倾销条例》的规定看上去与WTO反倾销法的规定也大体相同,但是,如果认为我国的《反倾销条例》已经十分完善,那是简单的乐观。⑤我国目前并没有由立法机构制定的反倾销法,目前由国务院制定的《反倾销条例》属于较低阶位的法律,因此在现有《反倾销条例》基础上制定一部实用性、可操作性的反倾销法律法规符合当前中国贸易产业安全发展需要的。

  建立“四位一体”反倾销机制。我国并没有建立一个完善的对外反倾销机制,而只是一些重点的企业在受到倾销损害时提起诉讼申请,政府的相关部门开始介入进行产业损害调查,最终公布反倾销调查立案。因此,我国应建立、实施具有“职责明确、信息共享、分工协作”特色的由政府、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及企业紧密结合起来,形成纵向指挥管理、横向密切配合的“四位一体”的反倾销体系。

  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中国在加入WTO谈判中承诺在入世后进一步开放国内市场,伴随着我国市场的开放,外国产品倾销情况也随之而来,为了有效减少国外产品倾销对我国相关产业造成巨大损害,我国必须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

  我国需要集合我国地区特点和产业结构,强化“四位一体”反倾销机制的作用,以政府多部门联合为主,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企业为辅的进口监控模式。科研机构与行业协会根据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掌握情况,收集外国产品在华销售数量、价格以及对我国相关产业造成损害情况的系列数据,并运用科学的分析方法对各种数据进行分析计算倾销幅度与损害程度。当监控到外国商品倾销或过量进口时,及时向政府和相关企业进行通报,做好反倾销诉讼准备,从而防止倾销行为对我国正常市场秩序的扰乱,降低我国相关产业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