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的相同点

发布日期:2020/4/24 14:11:34  编辑: admin   访问量:

  1. 都以存在不公平贸易行为为前提。

  GATT第6条第2款规定:“为抵消或防止倾销,一缔约方可对倾销产品征收数额不超过此类产品倾销幅度的反倾销税”,第3款规定:“‘反补贴税’一词应理解为目的为抵消对制造、生产或出口所直接或间接给予的任何津贴或补贴而征收的一种特别税”。由此可见,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征收以各自存在倾销或补贴的不公平贸易行为为前提。无论是倾销还是补贴行为都客观上造成出口产品与其他同类产品在进口成员方市场上的不公平竞争,使出口产品具有非产品自身原因产生的竞争优势,因此,WTO授权各成员方针对倾销或补贴的不公平贸易行为采取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措施。

  2.补贴的法律构成要件与倾销的构成要件基本相同。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2条与《反倾销条例》第2条,采取反补贴措施与反倾销措施都要求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此外还需要有补贴、倾销与因果关系。

  3.是否存在倾销与补贴的调查程序基本相同。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17条到第26条,《反补贴条例》第13条到第28条,都是先由利害关系人申请,商务部进行审查,如果有充分证据表明倾销或者补贴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则可以决定立案调查。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就补贴或者倾销与损害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如果成立的,则继续调查并作出终裁决定。

  不同的是根据《反补贴条例》第24条“在反补贴调查期间,应当给予产品被调查的国家(地区)政府继续进行磋商的合理机会。磋商不妨碍商务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并采取反补贴措施。”而在反倾销调查中没有磋商这一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