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始合伙人刘红宇向北京市委提出应对新冠疫情问题的多项建议

发布日期:2020/10/7 10:11:47  编辑: admin   访问量:

  在此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创始合伙人刘红宇将及时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市委提出应对建议的十篇文件,均为真实发现及时建议的具体问题,有公共卫生间的洗手液问题,也有防疫物资运输问题,有涉外律师业务开展问题,也有援助物资质量风险问题……事无巨细,点点滴滴,有些建议已经得到市政府和律协的高度重视。下面反倾销律师来详细讲解。

  2020年春节以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不断肆虐,全国上下进入防护隔离状态。风月同天,与子同泽。疫情的发展与同胞们的安危始终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更牵动着每个金诚同达人的心。用发挥法律人的专业力量和社会担当,加入到抗击疫情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金诚同达一直在行动。

  建议(一)

  日期:如果有记录可查询,请补充日期。可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到月份或者日。

  问题:

  全面检修公共场所的清洁设施并配发酒精消毒液、洗手液等卫生消毒用品。

  科学研究表明勤洗手保持手部清洁,有助于疫情的群防群控,减少病毒的二次传播,对于防疫工作意义重大。刚刚钟南山院士也确认新冠病毒会通过粪口传播。然而近期我发现现在很多高速公路休息区、地铁站、商场写字楼卫生间洗手池中水龙头是坏的,同时有相当一部分是拧开式的水龙头,即使洗手了开关水龙头时也容易造成二次污染,且未配备洗手液。

  建议:

  第一,在此2月10日之前对火车站、机场、高速公路休息区、地铁站、商场、写字楼等人流密集地公共厕所的水龙头、进行全面检修,确保包括所有水龙头、座便器冲水装置在内的清洁设备完好可用;

  第二,建议安排财政专项资金,在疫情一级响应期间,为前述场所配发到位酒精消毒液或者洗手液等清洁用品;

  第三,如果有条件,鼓励前述场所的主管部门更换感应式水龙头、感应式座便器冲水装置,尽可能地阻断病毒二次传播。

  建议(二)

  问题:

  缺乏防疫物资专用物流体系,防疫物资运输效率有待提高。

  本次疫情中,暴露出来的一个严重问题,就是对于很多防疫有关的重要物资,在运输过程中和普通快递没有任何区别,导致运输效率低下、重复安检甚至被个别地方政府中途征用的情况,既影响了疫情防控工作,又在社会上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

  建议:

  第一,开设防疫专线物流,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函审批可以为防疫物资标识为防疫物资,并提供快速运输、快速过检、并不得被过境辖区政府随意征用等便利。

  第二,党中央国务院下发专门文件,禁止各级人民政府随意征用带有防疫标志的物资。

  建议(三)

  问题:

  部分地区集中发放防疫物资、集中要求居民在限定时间内采购生活物资,会进一步加大疫情集中传播的风险。

  本次疫情防控过程中,除了防疫物资运输到疫区的问题,还有就是对于普通群众防疫物资的发放、以及日常物资采购的问题。很多地区发放口罩、消毒液等物资时,采取集中统一发放的形式,既无法掌握辖区居民的人数、发放物资是否到位等情况,同时更增加了人群中集中传播病毒的风险;

  同时在居民日常物资采购中,部分地区采取每天仅开放少数时间窗口的形式允许居民上街采购物资,将居民压缩在短时间内同时上街,也进一步加大了人群中集中传播病毒的风险。

  建议:尽快由各地政府安排专项资金,成立专门的物资发放队伍,上门统计居民信息、发放物资,同时组织社会力量以少量专门的采购人员,专人帮助居民采购和运输生活物资,尽可能地在保证居民正常生活的同时,减少人群中集中传播病毒的风险。

  建议(四)

  问题:部分地区的政府出台文件和措施时未经合法性审查,存在违规违法,与上级政府相冲突的情况。

  在本次疫情防控过程中,部分地区的人民政府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违法违规行为,譬如挖断道路、封居民户门、未经上级人民政府审批不允许外地居民入境、砸坏居民麻将机等损坏和扣押居民财产的行为,这些措施有的没有经过合法程序,有的更没有法律法规的授权。

  不仅对于疫情的防控并没有太大帮助,还会造成很不好的影响。与此同时上下级政府的政策也经常发生冲突,比如刚刚武汉市发文所有捐助物资都必须经过红十字会,而财政部副部长余蔚平在同一天的新闻发布会上却表示,将进一步加大力度,鼓励社会各界捐赠,缓解医疗物资压力,要扩大接受捐赠范围,允许向医院直接捐赠。

  建议:各地在出台相关文件和措施之前,需要征询司法局法制办公室的意见,对相关文件和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是否经过了法定程序、是否有法律授权、是否与上级党委政府的意见冲突。

  建议(五)

  问题:2月10日若各单位集中返工,疫情防控压力将陡然增加

  以北京为例,按照北京市的相关规定,2月10日将正式正常上班。然而目前来看疫情还没有明确的拐点,很难说已经控制住传播态势。此时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物资仍然紧缺,如果集中返工,不仅增加人员集中传播的可能性,同时也将加大本已紧缺的防疫物资的消耗,不利于疫情的防控。

  建议:对社会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先行科学评估传播风险,分领域分行业逐步安排复工。此外对于职工居住地与工作地较远的,仍然应当要求暂居家办公以减少公共交通压力和防疫物资消耗。其他人员推行错峰上班,单双日轮班或者一个人上三天,另外一个人再三天,尽可能减少单位面积内的人数,避免因人群聚集而产生的疫情传播风险。

  建议(六)

  问题:现行《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限制了政府在竞技状态下采购服务的效率,也限制了政府动员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的能力。

  政府除了自行采取相关措施外,还可以动员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为整个疫情防控助力。此次疫情在交通枢纽城市爆发、具备较高传染性且初期防疫措施不足,从而导致的复杂防疫态势。

  使得防疫当局必须调集更多的社会资源,方可有效应对。同时随着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社会各领域分工越发专业细化,部分企业在其主营业务领域有着更为丰富的运行经验和资源,政府借助这些企业提供的专业服务,更可有效提升防疫体系的整体效能。此外此类市场化手段,有助于企业本身在疫情防控期间保持稳定运营,起到“托底作用”。

  具体而言,九州通协助武汉红会管理捐赠物资仓储物流、菜鸟物流协助海外防疫物资快速向国内转运、华大基因在武汉快速建立大型生物病原检测实验室协助病例核酸检测,以及大数据企业通过数据挖掘,构建发现浙江病患自己都未意识到的传染源接触史,这些均可为政府采购企业服务,直接用于防疫核心环节。

  因此政府防疫工作的重心之一就应当是在资源的动员和区域分配上,并以采购企业专业服务的方式落实,既借助企业专业能力,实现防疫资源的加杠杆,同时也化危为机,依托防疫动员采购,助推相关产业升级整合,提升产业效率和竞争力。

  然而据现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以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按照限额进行。整个过程冗长繁琐,极大地限制了政府采购服务的效率,也限制了政府动员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的能力。

  建议:由全国人大授权暂停《政府采购法》部分条款的实施,国务院出台政府采购实施细则,并加强对于相关政府采购的事后审计审查,赋予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在疫情一级响应期间高效采购企业服务的便利,以整合社会资源,发挥全社会的力量防控疫情。

  建议(七)

  问题:

  目前疫情已经得到初步控制,国家卫计委也宣布本轮疫情流行高峰已经过去,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逐渐恢复正常。尽管北京在疫情状态下目前依旧处于防控模式,但自春节以来广大市民居家隔离时间已近两个月,现在正值春暖花开,广大市民去公园赏花、健身和休憩,增强体质、舒缓情绪的需求非常迫切。

  近期我在前往周边公园时发现,公园的“停车难”问题,给市民前往公园游园健身造成了很大阻碍。市内很多公园虽然已经开放市民游园,但仍然未开放停车场。而北京相当一部分公园和居民区都有相当的距离,仅靠步行难以抵达,且疫情期间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一旦周边有病毒携带者,也有可能增加市民交叉感染感染的概率。

  建议:

  希望市有关部门对于公园等公共场所,在加强入园管理,合理采取限流措施,保证游园市民健康的情况下,开放市内各公园的停车场,减少市民因出行而导致病毒交叉感染的概率,方便市民游园健身,增强市民的体质,促进广大市民的身心健康。

  建议(八)

  问题:

  其一,近期我国疫情防控的重点,已经转向防控境外疫情输入,而入境人员普遍久居国外,不了解国内疫情防控措施和相关法律法规,存在对于我国的部分强力防控措施不理解、不配合的情况,为我国境内的疫情防控增加了难度、造成了阻碍。

  其二,近期在国际社会上也出现了很多杂音,有的国家对于国际航班旅客的防疫检测形同虚设放任疫情全球蔓延,有的国家有人起诉中国要求中国对新冠疫情负责并进行巨额赔偿,有的国家抗议中国政府对入境人员强制隔离是“剥夺人身自由”……这些行为不仅加大了我国防疫工作的难度。

  更有可能引发“排华”“仇华”浪潮,造成对我国的猜疑和敌视,从而对我国的海外利益和一带一路战略产生不利影响。正如习总书记所指出的,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因此,此次全球抗击疫情,中国除了在物资、人员上做好应对之外,在法治层面的应对也至关重要。

  建议:

  发挥首都涉外律师业务优势,召集北京市内部分经验丰富的涉外律师,成立抗疫工作涉外律师志愿服务团。

  第一,由律师团的专业律师编制疫情防控法制宣传材料,在机场入境处即向所有入境人员发放,帮助入境人员在第一时间了解中国的疫情防控措施和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在发放前述宣传材料的同时,还应付在宣传材料上印制涉外律师志愿服务团相应律师的联络方式,充分利用现有律师线上工作平台和微信公众平台,一旦入境人员有对于疫情防控措施和相关法律法规有任何疑问。

  通过律师及时介入,帮助入境人员理解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措施,争取获得更多入境人员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共同打赢疫情的阻击战。

  第三,建议充分发挥涉外律师的专业优势,将涉外律师志愿服务团作为“外脑”和“智库”,对类似“美国人起诉中国政府新冠病毒侵权”“抗议中国强制隔离侵犯人身自由”

  等涉外法律突发事件进行专项研究,以法律专业服务支撑政府的判断和决策,随时为政府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和咨询意见,协助政府进行国际沟通与协调,争取国际社会对中国防疫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建议(九)

  当前境外疫情快速扩散蔓延,为有效防范境外疫情输入风险,北京市已经发布了多轮严格境外进京人员管控的措施,起到了非常好的效果,查出了多起输入性病例。但是由于相关政策和措施紧急出台,不免有些粗放。

  比如针对所有入境人员,除了老幼病孕之外,其他一律随机送到不同的集中隔离地点。这些集中隔离点条件不一却统一费用,有的网络信号差、有的由于无法开中央空调而阴冷潮湿不通风、有的地处偏远难以采购物资且外卖快递难以送达,然而在这些集中隔离的人群中。

  留学生仍然需要无线网络上网课、部分有慢性基础疾病的隔离人员在阴冷潮湿不通风的环境下会加重病情,部分女性缺乏生活必需品、部分低收入者难以负担统一的费用等等……抗击疫情是一个长期、持久的过程,粗放的管理措施不仅给入境隔离人员带来了不便,更是在某种程度上促使入境隔离人员逃避隔离制度,影响抗疫大局。

  因此建议在进一步严格境外进京人员管控措施的基础上,对于不同的人群、不同的需求,精准施策、精准隔离,尽最大可能取得入境隔离人员的配合,减少“漏网之鱼”,巩固抗疫成果。具体建议如下:

  一、对于留学生或者其他有特别要求的集中隔离人员,在按照相关规定集中隔离的前提下,适当引入社会资源,通过商业手段进行调节。

  正如之前所述,部分入境集中隔离人员有很多需求,而这些需求过于个性化、过于零散政府很难统筹满足。在这样的情况下,建议在对入境人员统一集中隔离的基础上,引入符合要求的企业等社会商业资源,对于这些个性化需求、商业需求,适当采用市场手段和商业手段进行调节。

  这样既能提高集中隔离人员的生活舒适度,减少集中隔离人员对隔离制度的抱怨,缓解矛盾,促使相关人员配合履行隔离义务,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相关集中隔离点酒店的收入,促进相关产业复工复产,减少因疫情造成的损失。

  二、对现有隔离点已经进行集中隔离的人员,要提供需求反馈和投诉渠道,协调相关社会企业,精准施策,及时提供,满足集中隔离人员的基本生存生活需求。

  对于目前在隔离点中的集中隔离人员所反馈的问题,也应当同样引起重视,满足其基本得生存生活需求。可以借鉴武汉的经验,开通需求反馈和投诉渠道,协调外卖、快递等社会企业,为隔离人员采购移动WiFi、营养餐食、供暖除湿设备一起其他基本生活用品,满足其基本生存生活需求。

  建议(十)

  近期世界其他国家的新冠病毒疫情正在蔓延,而中国境内的疫情已经基本得到控制,这又是一例中国经验、中国智慧的成功应用。此时我国境内企业正在大力复工复产,全力恢复经济,面对世界各国对于防疫物资紧急又旺盛的需求,中国作为“世界工厂”。

  毫不夸张地说已经成为世界抗击疫情的大后方。因此积极开展“防疫外交”,对外提供力所能及的包括物资、经验、人员在内的防疫物资援助和物资购买便利,既是中国坚持正确义利观、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必然要求,是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大国应有的担当。

  有利于中国控制和降低境外疫情输入的风险、提升我国的国际形象和国际影响力,也有助于扩大出口,发展“防疫经济”,帮助我国企业早日脱离困境,减少疫情对中国经济的不利影响。

  但是在开展“防疫外交”、发展“防疫经济”的过程中,相关法律风险也不容忽视——援助物资标准未达到当地法律要求引起的质量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风险、医务人员的操作不符合当地法律规范引起的医疗事故责任风险、各国防疫形势紧张所滋生的涉疫国际犯罪的风险、外贸企业转产后在新领域产生国际贸易纠纷法律风险等等,都值得引起重视。比如2005年我国企业北新建材在美国遭受海啸灾害期间向美国出口的部分物资。

  由于不符合美国的相关标准要求,陷入漫长的诉讼,最终以北新建材和泰山石膏赔偿2.48亿美金而告终,教训十分深刻。而此时中国向美国提供的第一批1200万双手套、13万N95口中、170万外科手术口罩、5万套防护服等一大批防疫物资刚抵达美国,同时一大批外贸企业也在积极生产、转产防疫物资,相关法律风险不得不防。因此针对上述法律风险,特提出如下建议加以应对:

  一、针对医务人员的操作不符合当地法律规范引起的医疗事故责任风险,建议:

  1、我国援外医学专家继续坚持不进行任何一线临床操作,仅以学术交流的形式指导当地医护人员;

  2、我国当地使领馆应当为我国援外医学专家协调、联系所在国经验丰富的医疗领域的律师和卫生部门,以为我国援外医学专家开展相关专业活动提供法律支持。

  二、针对援助物资标准未达到当地法律要求引起的质量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风险,建议:

  1、有关部门充分与各国政府协调,明确各国所需援助物资的各项标准和法律要求;

  2、国内质检、海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对防疫物资的检验,并对接相关物资生产企业,严格生产流程,保证援助物资的质量标准;

  3、我国质检、卫生、药监部门积极同各国对口部门协商,推动疫情期间欧盟、美国标准与国内医疗器械标准的有条件互认或免认证,减少认证成本,加快相关产品进入各国市场,扩大中国制造的相关产品的市场。

  三、针对各国防疫期间所滋生的涉疫国际犯罪的风险,据我了解,目前已经出现一些跨国涉疫情的犯罪,主要形式包括发布虚假供需信息骗取国外买家的定金、骗取国内生产商供货后不付款。

  组织未经医学检查的人员偷渡进中国境内,伪造境外机场医学检测报告帮助境外人员入境中国等等。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防疫秩序,给包括我国在内的有关国家带来了严重风险。因此建议:

  公安部加强与国际刑警组织、各主要国家警方的沟通协作,有针对性严厉打击疫情期间涉疫相关犯罪。

  四、针对外贸企业转产后在新领域产生国际贸易纠纷法律风险,据悉目前很多外贸企业在大量海外订单被取消的情况下,正在积极自救,转产防疫物资,以弥补因疫情造成的损失。

  但是其中大部分企业缺乏医疗物资出口的经验,且由于匆忙转产存在手续不全的情形,在此情况下很容易产生国际贸易法律纠纷,给外国买家和我国生产企业都造成严重损失。建议:

  1、司法部牵头,协调我国涉外专业律师,梳理主要出口目的地国家对与医疗防疫物资的出口流程和生产标准;

  2、相关涉外专业律师还应当以适当形式对接相关外贸企业,帮助外贸企业在转产新领域时控制法律风险,减少国际贸易纠纷,帮助外贸企业度过难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