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应诉国外反倾销的制约瓶颈及应对策略

发布日期:2014-02-28  编辑: admin   访问量:

Date:2006-10-12

摘自:中国贸易救济网
作者:浙江工商大学经济学院 肖 旭


  据统计,1979年~2004年8月底,针对或涉及中国产品的反倾销案件高达593起,涉案金额数百亿美元。仅2005年1~8月国外对华反倾销案件就达33起,涉案金额10.57亿美元(同比增长26.2%)。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涉案金额最大的美国对华木制卧室家具反倾销案于2004年10月被美初裁最高198%的反倾销税,终裁出来后,除1家企业获得0.79%的最低税率外,没有应诉的企业将被征收高达198.08%的惩罚性关税。中国已成为世界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
  在众多的反倾销案件中,企业应诉成功的案件少之又少,有的企业则干脆放弃了应诉。败诉和放弃应诉的直接后果就是被这个市场抛弃,在经济全球化趋势进一步加强和我国已成为世贸组织成员的前提下,除了理性的、积极的应对而别无选择。本文拟从新的视角分析企业在应诉国外反倾销方面面临的制约瓶颈并提出若干应对策略,以期对国内企业在今后的应诉道路上有所借鉴和参考。
  一、企业应诉国外反倾销面临的制约瓶颈分析
  所谓制约瓶颈,是指由于制度、机制、体制等方面安排的缺陷(非完美),导致企业在应诉国外反倾销时表现出来的一种疲软状态和处于不利地位,最终使得企业应诉不成功。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一定阶段内,这种局面存在一定的必然性。
  几大瓶颈制约了我国企业成功应诉国外反倾销:
  (一)“非市场经济地位”待遇成为阻碍我企业成功应诉的第一大瓶颈
  “非市场经济地位”待遇是指一旦我国企业遭到反倾销立案调查,国外企业将以“第三国”或“替代国”的生产价格或价值来衡量和计算我国企业相关产品的出口价格,以此确定有是否倾销和计算倾销幅度。在是否倾销和倾销幅度上,一些西方国家,如美国、欧盟、日本、印度等仍视我为“非市场经济体”,即无法确定自己产品的出口价格。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企业的成功应诉。由于不同国家的劳动力成本、资源禀赋、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都各不相同,用“第三国”或替代国的价格来衡量我国企业出口产品的价格,既不科学,又不准确,更不公平,也违背了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由于采用了“第三国”的价格,所以很多企业至今都还没有搞清楚自己的产品到底有没有倾销。
  关于中国在被反倾销案中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主要协议依据的是《中美关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双边协议》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1999年11月,中美达成了关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协议,该协议中规定,中国自加入世贸组织之日起15年内,美国可以继续把中国作为非市场国家而不受到挑战;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的规定,世贸组织其他成员在反倾销案中可以在15年时间内对中国继续适用“非市场经济规则”。但是无论是议定书还是世贸法本身,都没有对市场经济的具体标准作出规定,因而,留下一个很大的漏洞,使得各世贸组织成员可以完全自由地对市场经济标准作出规定,不受任何约束。即使是在美国和欧盟这样的国家之间,其关于市场经济的标准也相差很大。美国是按照产业部门来认定是否属于市场经济,而不是限于个别企业,而欧盟则是针对个别企业审查市场经济地位,不管产业部门的情况。因此,在欧盟反倾销中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企业,在美国对同类产品反倾销时,不一定能够获得市场经济地位。
  今天来看,这样的制度安排显然是有缺陷或不完美的,但已成事实。在可以预见的比较长的时间内,“非市场经济地位”待遇问题将成为我国企业反倾销应诉的第一大制约瓶颈。
  (二)具备国际素质的行业协会的缺乏成为阻碍我企业成功应诉的第二大瓶颈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已经第五年了。行业协会面临的国内和国际环境较以前相比也有较大的不同。世贸组织要求各成员国政府的相关政策法规符合世贸组织的原则规范,并处理和协调由于成员国政府行为不当而造成的贸易纠纷,世界贸易组织对非政府组织的行为并没有直接干预权力,这就为行业协会提供了充分的活动空间,即行业协会作为民间组织具有政府所不能的功能,行业协会可以在世贸组织的规则下对会员企业进行政府所不能的公开保护。有一批具备国际素质的、功能健全的行业协会,对参与国外企业倾销应诉非常有例。入世后第一起倾销应诉案件应诉成功即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温州烟具行业协会成功应诉欧盟之CR法案)
  但我国行业协会的发展现状不容乐观,从总的情况看,明显跟不上企业发展的需要:(1)行业协会数量总量偏少,行业覆盖面狭窄(2)行业协会发展不平衡,产业分布和地区分布不尽合理;(3)行业协会生成机制有缺陷,导致功能不完善,主要表现是大多数行业协会行政色彩重,所做工作还停留在宣传、开会、收取会费等层面上,没有起到行业治理作用;(4)通晓国际贸易惯例,熟悉国外反倾销运作的人才匮乏,使得企业在对倾销应诉时显得后劲不足。
  这样的一种局面,导致企业在应诉时缺乏行业协会的有效指导,孤立无援,成为制约企业成功应诉的第三大瓶颈。
  (三)企业对外经营战略不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要求成为阻碍企业成功应诉的第三大瓶颈
  经济全球化要求企业以全球战略的眼光来制定自己向前发展的战略。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企业面临全球企业的竞争。目前,我国企业在竞争力和竞争优势上过多依赖于价格竞争,企业之间相互压价,这在很大程度上被授人以柄,成为国外企业提出倾销应诉的借口;由于企业产品创新、技术改造和管理经验等跟不上时代发展的要求,这在根本上制约了企业成功应诉国外反倾销,在短期内成为一个难以突破的瓶颈。
  企业只有积极应对,不断积累经验,才能融入经济全球化这个大趋势,才能在即将到来的激烈的全球竞争中拥有一席之地。应从政府,行业协会、企业等各个层面出发,各方面密切配合,互相取长补短,走出一条反倾销应诉之路。
  二、应对策略
  (一)强化政府在企业应诉国外反倾销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在全球贸易自由化浪潮下,政府似乎应该成为“守夜人”。但国内国际的实践充分证明,越是倡导自由贸易的国家,其政府的作用发挥的越好。这不是指政府要直接干预企业的管理,而是指政府要在世贸组织规则允许的前提下,为企业出口和发展创造一个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
  1.力争一个公平的市场经济待遇
  在倾销应诉中最大的瓶颈就是“非市场经济地位”待遇。入世以来,我国的市场化程度和开放程度无论从立法上还是实际经济运行上所取得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应被国际社会所尊重和承认。政府应通过相关职能部门积极主动地和国外企业进行宣传和沟通,在有理有利的前提下,力争完全的市场经济地位。可喜的是,经过政府的谈判,从新西兰第一个完全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开始,截止目前,已有 57个国家承认了我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
  2.寻找中间道路
  争取完全的市场经济地位,不仅是一个复杂的经济问题,也是一个复杂的政治问题。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在没有取得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情况下,政府应加强对企业和行业协会的指导,充分利用各国反倾销立法的不同和漏洞,争取一条相对公平的中间道路。如在与美国企业应诉时,我国企业可以要求调查当局按照美国法律审查某个特定部门或整个经济体是否属于“市场导向”,从而争取排除“非市场经济方法”的适用,在计算正常价值时,美国商务部使用来自某个其他“替代国”的成本数据来计算相应的生产要素的价格。在木制卧室家具反倾销案件中,我国家具行业协会向美国提出“市场导向行业待遇”申请,虽然最后没有成功,但这也是一个重要的尝试。另一方面,可以主动寻找“替代国”,力争选取一个在各方面与我企业条件相似或接近的替代国来计算出口价格,以最大程度减少误差,争取一个比较好的结果。
  (二)用好行业协会在企业应诉国外反倾销过程中的龙头作用,全面提升行业协会的素质
  从国外发展的情况来看,行业协会作为非政府组织,在支持企业对外发展和保护企业不受不公平竞争干扰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的今天,按照国际惯例的要求,以企业发展需要为主导,国家政策扶持为支撑,重新建立和调整符合要求的行业协会,全面提升行业协会的国际素质已成为当务之急。
  1.整合行业协会原有功能
  现代的行业协会应具有信息服务,技术更新、培训、交流,组织展览会和国际交流会等重要功能,尤其在在企业应诉国外反倾销过程中要发挥龙头作用,成为组织者,推动者,和代言者。由于交易成本和“搭便车”现象的存在,很多企业在面对倾销诉讼时往往选择了放弃,有了行业协会,情况就大大不一样了。国内成功应诉的企业的经验都谈到这一点,温州打火机在欧盟应诉成功,就是温州烟具行业协会发挥了重要作用的最好证明。
  2.行业协会要注意国际化人才的培养和吸收
  国际竞争是人才的竞争。企业反倾销应诉要成功,必须要有通晓国际惯例,懂得国际经济法的各方面的人才,尤其是法律人才。很多中小企业不一定具备这样的势力。此时行业协会应大显身手。行业协会具有这样的优势,通过组织企业建立“倾销应诉基金”和“人才储备库”,进行专业化和市场化的运作,将极大的节省企业的成本和提高效率,解企业的后顾之忧。
  (三)出口企业创新对外经营战略,优化产品出口结构,多元化竞争优势,强化核心竞争力
  企业应该立足全球竞争来制定对外经营战略。入世后企业面临的国际国内的环境已经完全发生了变化,如果不转变观念,重新调整产品出口策略,必然会被市场所抛弃。
  1.加大产品科技含量,实行多元化出口战略,实现外贸增长方式的集约化转变和升级,转变到通过高质量和适当价格扩大出口,扩大市场份额,这是提高核心竞争力的根本途径。
  2.进行品牌营销,多元化竞争优势。全球竞争将是品牌的竞争。我国出口企业大多缺乏对国际市场的深入调研和总体把握,单纯依赖低价策略打入国际市场的居多。今后应该是更注重品牌营销,全面提升企业的形象。另一方面,竞争优势要多元化,除了价格优势外,还要进一步开发非价格竞争优势,企业应综合应用国际营销策略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增加商品自身特色,突出产品的差异性,提高产品的附加值从而提高商品的综合竞争力。
  3.实施“走出去战略”,变产品销地为产地。这是提高和强化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举措。反倾销的主动方式应是到有关国家和地区投资建厂,在当地生产,在当地销售,这样既能有效避免反倾销税的征收,又很好的提升了企业的国际形象,可以取得双重的效果。如海尔等知名企业在境外投资设厂生产家电,就很好地避免了企业遭受反倾销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