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机械冶金企业应诉欧盟反倾销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14-02-28  编辑: admin   访问量:

       我国机械冶金企业应诉欧盟反倾销案例分析

刘爱东   蔡建平

摘要: 机械冶金企业是发达国家对华反倾销的重灾区之一。文章通过1979~2006 年间我国机械冶金企业应诉欧盟反倾销案例中市场经济地位、单独税率待遇、替代国问题和案件裁决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后, 发现其间中国深受欧盟反倾销的贸易制裁。反倾销的产品广泛, 裁决不公。从而提出应对欧盟反倾销的建议。
一、引言
     目前, 中国是世界上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 这些反倾销诉讼主要由西方发达国家发起, 欧盟是历史上最早, 也是迄今为止对中国进行反倾销最多的地区之一。1979 年中国首次遭遇的糖精钠反倾销事件就由欧盟发起, 到目前为止,欧盟对我国已发起一百多起反倾销调查。中国加入WTO 后, 中欧贸易关系迅猛发展, 目前欧盟既是中国最重要的贸易伙伴( 2006 年, 中国取代美国成为欧盟进口的第一大贸易伙伴, 欧盟继续保持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地位〔1〕) , 也是对中国发起贸易争端最多的地区之一。特别是上个世纪90 年代, 欧盟对华反倾销最为频繁, 每年对中国提起反倾销诉讼的案件占其反倾销案总数的比例最低为9%, 最高为33%〔2〕。欧盟对华反倾销有明显的示范效应, 很多被欧盟提起反倾销诉讼的产品同时也被其它国家提起反倾销, 形成“多米诺骨牌”效应, 对中国产品在全世界范围内造成恶劣的影响, 严重影响中国企业的产品出口和外贸利益, 并成为影响中欧正常贸易关系发展的主要障碍。本文尝试以机械冶金企业应诉欧盟反倾销案为例, 深入统计分析我国企业如何应对欧盟的反倾销控诉, 保护中国企业的利益不受到侵害。
二、欧盟对华机械冶金企业反倾销涉案产品
     机械冶金业是中国在世界贸易领域有较大竞争优势的行业, 同时也是发达国家对华反倾销的重灾区之一。从1979~2006 年9 月止, 欧盟对华机械冶金业共发起38 起反倾销案件, 这38 起反倾销案涉及的产品数量之多、品种范围之广、金额价值之大, 对中国企业影响之深是其它反倾销案不可相提并论的, 因此深入剖析欧盟反倾销案, 成为中国各界研究中欧贸易问题的共识。表1 是欧盟对机械冶金企业从1979 年首次发起的机械闹钟反倾销案以来, 发起38 起反倾销诉讼案件的主要涉案产品、裁决要点等统计资料。表1 中除了2006 年9 月6 日立案的对中国硅锰合金企业反倾销调查暂未作出初裁与终裁外, 早期的案件有部分已终止反倾销措施, 其余大部分案件或正在执行反倾销措施中或在复审中, 涉及上千家企业, 对中国企业造成巨大的不利影响, 有部分企业甚至完全丧失出口到欧盟市场的机会, 因此深入分析和认识欧盟对华反倾销案, 有助于中国企业了解和应对欧盟贸易市场的变化, 未雨绸缪, 做到有的放矢, 做好应对欧盟对华企业反倾销的防护工作。
三、机械冶金企业应诉欧盟反倾销
案情统计分析
( 一) 市场经济地位与单独税率在1998 年以前的欧盟反倾销法中,中国被视为“ 非市场经济”国家,从表2 的统计资料可得到验证。直到1998 年,欧盟通过第905/98 号条例, 对1968 年制定的384/96 号条例进行了修订,将中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名单里删除, 定义为“有条件的市场经济国家”, 又称“非完全市场经济国家”或“经济转型国家”。尽管这一法律修订使得中国企业对“市场经济地位”( MET) ④裁定有了希望,但欧盟在对华反倾销诉讼中绑定了5 个十分苛刻的条件〔22〕: ①企业所做出的有关价格、成本和包括诸如原材料、技术和劳动力的成本投入、生产、销售和投资的决定是根据反映了市场的供求关系的市场信息, 并且不存在国家的实质性干预, 在计算重要的成本投入时基本上是按照市场价格; ②企业必须建立一个而且是惟一的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的、账目清楚的会计账簿, 这个账簿应当由独立的机构根据国际记账基本原则进行审查; ③企业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不再因
为过去的非市场经济制度而受到严重扭曲, 特别得考虑设备折旧、其它折旧、以物易物和以债务抵消方式所列的支出; ④企业应受所有权法和破产法的管辖, 由此保障企业管理的法律安全和生产的稳
定; ⑤货币兑换按照市场汇率。上述某些条件就连欧盟认为最市场化的国家的企业都达不到, 所以在
机械冶金企业应诉欧盟反倾销案件中, 上千家应诉企业中只有13 家企业获取“市场经济地位” 的裁
定, 这充分显示了欧盟对华反倾销的歧视和对中国企业不公正对待。表2 是欧盟在1998 年以后适应
中国机械冶金企业“市场经济地位”5 项标准裁定情况和“市场经济地位”获得情况的统计。
为便于分析观察, 我们以表2 中部分核心数据所做机械冶金业MET 申请、5 项标准裁决和MET 裁
定图( 2000~2005 年) 如图1。图1 显示,“市场经济地位”申请和获得情况最好的是2004 年, 5 项“ 市场经济地位”裁定标准中“标准1、2、3”的通过情况比“标准4、5”要理想, 上述统计期间机械冶金业没有一家企业评审通过“标准4、5”, 最终只有13 家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地位”裁定。对于“市场经济地位”申请情况有所好转, 标志着中国企业界对国外反倾销有了新的认识和应诉反倾销决心, 但“市场经济地位”的获得情况相当差。从图2“市场经济地位”申请与获得的裁定情况统计分析结果看, 中国企业在申请“市场经济地位”的成功率是很低的, 在申请“市场经济地位”企业中只有不到25%的企业获得成功, 远远低于其它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申请成功率, 75%申请企业没有得到“市场经济地位”的裁定, 而这些申请“市场经济地位”的企业只是欧盟反倾销案中上千家机械冶
金企业中的53 家企业, 更多的企业是默认自己的“非市场经济地位”, 也说明了中国企业应对反倾销的漠然态度和被动地位。图3 是我们对中国企业应诉欧盟反倾销案例从总体上对“市场经济地位”和“单独税率”待遇申请与获得情况做了统计分析。从图3 中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 在1997 年以前中国机械冶金业没有一家企业提出“市场经济地位”申请, 2000 年以前机械冶金业没有一家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裁定; 对于单独税率的申请情况要好一些, 早在1992 年就有企业向欧盟反倾销机构提出申请, 但裁定情况同样糟糕, 2000 年前仅有一家企业获得单独税率的裁定。1998 年欧盟通过的第905/98 号条例后,“市场经济地位”及“单独税率”待遇申请与获得情况有所变化, 从图3 显示出, 中国企业对“ 市场经济地位”及“ 单独税率”待遇的申请概率明显增加, 从1997 年后的每次反倾销应诉中中国企业都在积极争取“市场经济地位”和“单独税率”的裁定机会,虽然总体上的获得情况不理想, 但相对于过去, 中国企业应对反倾销有了较大的进步。
( 二) 替代国(subrogate country)问题替代国制度实际上是“非市场经济地位”裁定的附属产物,
当裁定某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non- market economiccountry)时, 对其倾销和损害的裁定采用第三国(市场经济国家, market economic country)资料, 因此给反倾销裁定添加了许多自由发挥的空间, 也是反倾销中不公正对待的重要根源。外经贸部条法司司长张玉卿在第9 次中美商事法律研讨会上指出, 中国遭受如此之多的反倾销指控, 最主要的原因是许多国家将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 在认定出口商品的正常价值时采取“替代国”制度, 其结果往往是导致认定倾销的成立和确定较高的倾销幅度〔23〕。GATT 及WTO 的有关规定是各国替代国制度的国际法依据。按照欧盟修定后反倾销条例第2 条第( 5) 款的规定, 依替代国制度确定自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产品的受诉倾销产品的正常价值需要经过以下三个步骤〔24〕: 第一步, 选择一个市场经济国家作为替代国。与美国反倾销法不同, 欧盟反倾销条例不要求欧盟委员会在选择替代国时考虑替代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与受控倾销的非市场经济国家是否相当。在反倾销实践中, 欧盟委员会在选择替代国时, 主要考虑以下几点因素: 替代国同类产品的存在; 替代国同类产品的生产工序、技术标准、生产规模和产品质量的相似性; 替代国价格水平的可靠性; 执法的方便; 替代国的生产商是否愿意或被允许为调查提供合作; 第二步, 按一定的方法计算出替代国价格。这些方法包括:( 1) 按替代国的国内市场价格计算;( 2) 按替代国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计算;( 3) 按替代国同类产品的构成价值计算;( 4) 在例外情况下, 可以以欧盟作为替代国( 如1989 年的金属硅案件) , 使用“经过合理调整的欧盟同类产品实际支付或应付的价格” 确定替代国价格, 但不包括欧盟同类产品的构成价值; 第三步,根据产品销售条件或物理特征的差别对替代国价格作必要的调整。
  在机械冶金企业应诉欧盟反倾销案中, 欧盟对华替代国选取情况如图4 所示。欧盟在对机械冶金业反倾销案件中, 共有29 次裁决选取了替代国, 在这29 次替代国的选取中, 把美国等11 个发达国家( 发达国家共计23 次, 占到79%比例, 其具体的统计结果如图5 所示) 的生产价格作为中国企业的生产价格来计算正常价值, 发达国家企业的生产环境、物价水平、消费水平和人工工资等方面与中国企业存在很大差别, 把他们的生产成本和中国企业的生产成本等价对待或相似处理是不合理的。在本次机械冶金企业反倾销案件统计中, 29 次替代国的选取中有7 次把美国作为中国的替代国, 而把发展中国家作为中国替代国选取比例很小( 仅为21%) , 而且这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情况与也中国的经济环境相差甚远。因此通过这样计算出来的“正常价值”, 倾销的裁定是不可避免的。欧盟的这些做法应受到中国政府和企业界的高度重视。总之, 替代国制度作为对中国企业倾销的裁定依据是极为不合理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一天不解决, 中国企业在应对反倾销中难以获得公正对待。
 ( 三) 案件裁决结果统计分析在机械冶金业
  应诉欧盟反倾销案件中, 其裁决结果统计如图6 所示。作出裁定的37 起反倾销案件中肯定性裁决29起, 否定性裁决8 起( 包括无损害裁决, 零税率裁决和控方撤诉案件) , 分别占案件总数的78.38%和21.62%, 肯定性裁决率远高于其它国家和地区。在价格承诺方面, 欧盟对中国机械冶金行业企业所作出的价格承诺在20 世纪90 年代以前还基本接受, 但进入20 世纪90 年代以后, 除了2004 年立案的铸铁井盖案件中, 接受中方北京通州大杜社铸造厂等20家企业的价格承诺外, 几乎没有企业获得价格承诺的裁定。1997 年以来欧盟对华反倾销案基本上不接受中方企业的价格承诺, 欧盟对中国机械冶金业不接受价格承诺始于更早些时候。在机械冶金业的反倾销裁定中, 裁定“价格承诺”的案件占总案件数的18.92%, 显示出欧盟对中国企业的反倾销是越来越要求苛刻。特别要注意的是, 我国加入WTO 后, 欧盟对中国市场经济国家的认可仍将需要很长的时间,在较长的时期内继续执行现行政策, 中国企业界只有积极应诉, 做好反倾销的防御工作, 才有可能赢得“市场经济地位”和“单独税率”待遇。
四、结论与对策
  通过对中国机械冶金企业应诉欧盟反倾销的38 个案例中“市场经济地位”、“单独税率”、替代国问题和案件的裁定情况与结果进行了简要统计与比较分析, 发现近二十年来, 中国深受欧盟反倾销的贸易制裁, 欧盟对华机械冶金业反倾销的产品十分广泛, 裁决结果十分不公正。在政治意识形态上, 欧盟对华存在偏见, 始终把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替代国问题上, 欧盟对华裁决表现随意性, 自由裁决空间大; 在救济手段选择上对华也有偏见,不再接受中国企业提出的价格承诺结案; 在案件调查审理上, 欧盟对华企业的要求过于严厉苛刻, 许多要求连欧盟内部企业也难以达到; 在案件裁决结论上, 欧盟对华企业苛以重税, 显失公平公正。总之用一句话概括: 目前中国企业应对欧盟反倾销问题相当严重, 与中欧经贸关系发展态势极不相称。中国企业如何应对欧盟反倾销, 我国政府应该给予高度重视,并尽快行动起来, 建立我国反倾销防御体系, 包括反倾销法律体系、反倾销会计体系〔25- 26〕、反倾销信息共享系统、反倾销协调机构和反倾销基金等, 涵盖各级政府、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企业组织等有机体, 各个体系与有机体之间实现联动与共享, 搞好应对欧盟反
倾销工作。